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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境外展品通关运输

  组委会全权委托海程邦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程邦达”)作为2024中国国际消费电子博览会的指定物流服务代理,为客商提供全方位优质的展品物流服务。各参展企业有关展品运输、物流服务等事宜请提前与邦达公司取得联系。

A.日程安排

收货期限

货物直接运抵海程邦达仓库

最晚于布展前2个工作日到达

单证提供期限

国内展品运输委托单

预定抵达青岛前10个工作日

相关托运单

预定抵达青岛前5个工作日

来程费用付清期限

货物抵达展台前


   B. 收货人信息

   收货人:海程邦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展览运输部刘朝阳 (收) 1519 2669 556(我司不接受仓库外提货及验货)

   仓库地址 :青岛城阳区裕亭路61号

   仓库收货时间:每周一至周五8:30-11:30   13:00-16:30(节假日除外,16点30分后当天不再收货)

   仓库联系电话:刘朝阳 1519 2669 556 / 顾明明15896214870

C. 运输办法

     · 请在每件货物外包装明显位置上最少加贴2张标签,方可发货。

     · 发货前展商未与我司联系、展品无运输标签,我司均可拒绝收货。

     · 送展时,展商因自身原因无法到达摊位收货的,如产生货物丢失问题,我司概不负责。

D. 展品包装:

  ·我们建议展商将货物包装成箱,以便回运时使用。为保证货物在多次运输装卸中不被损坏,请将包装箱内填满、加固并有支撑。我们不接受任何因包装箱不适合而造成损坏的索赔。

  ·为降低货物丢失、损坏及晚到的风险,请避免将货物包装得过小(建议每个包装箱的体积大于1立方米,例如:

   1米×1米×1米)。建议展商可将若干小纸箱合并在一个坚固的大箱中发货。

      ·由于货物在展览会运输操作期间将反复被放在户外,包括展览场地的露天仓库,因此建议包装箱应足够结实并可防雨。

       不建议使用不可重复装卸和不能重新包装的纸箱。

    E. 结算条款及方式

  ·来程费用:现场进馆时我司以现金方式收取服务费,并在撤展后将发票寄给展商。

  ·所有费用不得因任何索赔,反索赔或补偿而减除或延期支付。

 F. 服务备注:

  ·凭借展商或其指定代理的书面授权,我们将代表展商完成展品清关、开箱、装箱和交付等工作。展商代表需于布展及撤展期间到现场指导展品就位、拆箱、再包装操作。如因展商没有提供明确指示或未及时到达现场,而造成清关延误及/或额外费用,我司将不负任何责任。

  ·在布展期间,所有现场工作必须由我司现场人员操作。如果因展商代表擅自行动,造成的后果及/或损失,我司将不负任何责任。

  ·本公司所有服务及操作均按照本公司的标准营业条款进行,该条款在部分情况下,豁免或限制本公司之责任。条款全文备索。

  ·无论在展会开始前、展会期间或展览结束后,无论全部或部分使用我司的服务,及/或 以口头、书面或行为方式所提出的额外服务要求,都表示您已清楚并接受上述各项条款。


国内展品操作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来程(特殊、危险展品价格另议,玻璃制品等其他易碎品请自行购买保险,我司不负责展品破损问题)

·接货方式(从海程邦达仓库 至 展台)

单证处理,海程邦达仓库卸车,临时仓储,将展品自该仓库运至展馆,在场内分派展品至各展台。

(我司不提供去快递公司提货及验货服务,如果因贵司原因送展时无法送至展台,需二次送展的,我司将收取二次送展费,具体以实际产生为准。)

基本服务费(提货费,短途陆运费),现场服务费)

人民币200.00/立方米 或 200公斤 (二者择高计收)

每次最低收费

人民币400.00/运次/展商

·展馆现场机力收费标准:(如需)

需在会展中心现场使用机力装卸送展台的展览品,因会展中心只准使用内部机械,费用以实际产生为准。(我司帮忙联系机械,费用展商自交)

·现场操作(如需)

协助开箱,展品安放就位(不包括组装及第二次定位),运送空包装箱及包装材料到展会指定存放处。

基本服务费

人民币100.00/立方米 或 200公斤 (二者择高计收)

每次最低收费

人民币200.00/运次/展商

二、超限展品收费标准

超限范围

收费标准

重量

超1项

超2项

超3项

3

5

2.3

2.5

加收10%

加收20%

加收30%

5

7

2.5

3

加收10%

加收20%

加收40%

10

12

2.5

3

按实际重量体积收费

三、备注

上述报价适用于国内展商的国内/非海关监管货物。

1)   以上费率适用于单件展品尺码不超过: 长=5.50米,宽=2.30米,高=2.50米

凡展品的单件尺寸有任何一项超出上述尺码或重量超过3吨的展品的展商,请事先联系我司。展商事先未与我司联系便将超限展品运往参展,所产生的后果由展商自行负责。

2)   特别提示:由展馆颁布的管理规定,展商或非指定运输服务单位,不得任意安排吊机及其他相关的起重工具进入展馆操作,以此引起的任何损失或责任均由展商自行承担。

3)   以上报价适用于正常工作时间。如需在节假日或加班时间操作,费用另议。

4)   我司将向展商收取处理危险物品的附加费100%。危险物品的定义,请参照运单上承运商根据IMDG Code (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 适用于海运货) 或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危险物品条例(适用于空运货)发出的声明。

   5)   为保证对参展商的服务质量,维护现场操作有序,请参展商发货前务必填妥《国内展品运输委托单》(见附件I),并按照本运输指南中的日程安排回传至我司。若非如此,将影响现场操作秩序。对于事先未与我司联系的货物,我司将在本费率基础上加收50%。

6)   展商自用汽车运青,请考虑到青岛市区对外地车辆的行驶时间限制,以做好准备工作。

7)   我司仅负责外包装完好交货,内货质量、货损、短少本司不予负责。贵司运输途中的货物损坏我司概不负责。

8)   我司所收的服务费用中不包含保险费,为维护展商的权益,我司提醒展商购买全程保险(包括展览期间)。保险范围应包括我司及其代理的责任事故的保险。展商请备妥保险合同或其副本,以备可能在展览现场发现短少,残损时申报检验之用。无论在何种情况下,我司所承担的赔偿,不管其原因和性质如何,其赔偿额均不超过有关货物的价值或以货物的毛重每1000公斤为人民币500元折算而成的数额,并以两者中较低的为准。

9)   本公司所有服务及操作均按照本公司的标准营业条款进行,该条款在部分情况下,豁免或限制本公司之责任。条款全文备索。

10)  无论在展会开始前、展会期间或展览结束后,无论全部或部分使用我司的服务,及/或 以口头、书面或行为方式所提出的额外服务要求,都表示您已清楚并接受上述各项条款。



  • 国际展品运输指南

    A.  日程安排

    空运货物

    海运货物

    货物到港期限

    布展前7个工作日

    布展前两周

    单证提供期限

    货物发运前

    货物发运前

    空运提单

    航班到港前48小时

    海运提单

    船舶到港前7日

    其他单证提供期限

    发货前15天

    发货前15天

    来程账单支付期限

    货物到港前支付

       以上日程安排或将依官方进馆时间而更改。

    每年春节、劳动节、端午节及国庆节等假期调动,将会对清关送货时间造成影响,请各位展商务必按照我司的日程表进行安排。

       B.  单证清单

    所需单证

    说明

    具体请见

    章节

    空运提单

    -   COPY 

    C-2

    海运提单

    -   电放COPY件

    C-2

    展品清单 (LOE)

    -   COPY

    C-3

    送审物品

    (印刷品/胶片/幻灯片/录象带/广告礼品)

    -   三份样本给BONDEX

    D

    危险品IMCO证书

    (如有)

    一份正本随空运或海运提单交收货人;

    提前传真或邮件一份副本给BONDEX.

    E

    保险单(如有)

    一份副本带往展会现场

    N

    C. 所需文件

    发货指示

    所有无论空运货或海运货都建议以主空运单或主海运提单方式发货,否则在中国港口的有关部门将会收取未料之高的费用。

    所有货物必须以“运费预付”形式发货给以下收货人。

    空运货物 – 至青岛机场:

    CONSIGNEE:

    BONDEX LOGISTICS CO., LTD.

    BONDEX CARGO CENTER, MIAOTOU VILLAGE, LIUTING TOWN, QINGDAO, CHINA

    TEL:86+532+84715506

    ATTN:Ms.ZHENG and Michael

    NOTIFY PARTY:

    SAME AS CNEE

    海运货物 – 至青岛海港:

    CONSIGNEE:

    BONDEX LOGISTICS CO.,LTD.

    ADD: FLAT B, 18TH STORY OF FUTAI
    BLDG, NO.18 HONGKONGZHONG ROAD,
    QINGDAO, CHINA TEL: 0532-85755500
    FAX: 0532-86072222 EXT 361

    ATTN:MR.LIN QING

    NOTIFY PARTY:

    SAME AS CNEE

    货运预报及所需单证

    空运货物 – 青岛至机场:

    请提供货运预报并包含以下所有信息,按如上联系方式给BONDEX

      a、 飞机航班号

       b、 发货日期及预计扺达日期

       c、 主运单号(不允许分单运输)

       d、 件数,每件货物的重量及尺寸

       e、 展品清单 (LOE)

       f、 非木质包装材料声明(正本)

       g、 木质包装热处理证明 及/或 MB熏蒸证明(正本)

       h、 特殊操作指示

    海运货物 – 至青岛海港:

    请提供货运预报并包含以下所有信息,按如上联系方式给BONDEX

       a、 船名,航次

       b、 发货日期及预计扺达日期

       c、 海运提单号

       d、 件数,每件货物的重量及尺寸

       e、 展品清单 (LOE)

       f、 非木质包装材料声明(正本)

       g、 木质包装热处理证明 及/或 MB熏蒸证明(正本)

       h、 特殊操作指示

       展品清单 (LOE)

    请把每一箱展品均填写在“展品清单”上。一箱一单(不包括印刷品),并在我司指定期限内送交我司。

    注意 – 展品清单”是暂准进出口展品入境清关的重要文件。请确保“展品清单”上的每一项都准确填写,包括HS编码—以便海关录入资料时核查税率。

    设备型号及序列号

    请留意,在中国所有的展览会,所有参展设备,都必须提供其型号及序列号

    海关官员将在货物入境查验时记录所有设备的型号及序列号(尤其是机械设备)。这些记录将在回运时再次查验。

    因此,建议参展商可以打印出参展设备的型号及序列号附在每件货物上,这样可以缩短海关查验回运/再出口/转关/留购展品的时间。

       展品材质

       参展商必须在“展品清单”上标明每件展品的材质(特别是搭建材料。例如塑料、木质、铁质、钢材、金属或其他材质等),以便海关录入资料时核查HS编码。

  •     D.  海关对印刷品/胶片/幻灯片/录像带/广告礼品的审批

    中国海关对以上物品的发放要求十分严格。展商如需要发放以上物品,必须在“展品清单”上清楚说明其用途、价值和数量。我们将据此提前报知海关。

    根据中国海关的规定,以上物品必须经过海关审查通过后才可以展示或发放。请按我司指定期限将每样2份样品交给我司,以便及时送交中国海关审批。

    根据目前国家最新规定,每个参展公司进口用于展会宣传用途的录像带/CD/VCD/DVD,总数不能超过199张请展商在最终发货前与我司确认获取最新的规定要求。任何带有刊号的期刊杂志都不允许派发消耗

    请留意,中国海关可能对这些物品征税,所产生的税额须由展商承担。中国海关亦可能不允许这些物品的发放。因此,请勿将这些物品直接运来参展。

    E.  危险物品

    如有危险物品运输,必须提供危险品IMCO证书。请将一份正本随空运或海运提单交收货人;并提前传真或邮件一份副本给BONDEX

    有关危险品的加收费用,请参阅后附的费率表。

    F.  手提展品(普通货物)

    强烈建议展商不要手提展品往展会现场。若因此在入境口岸被扣,请向海关申明手提货

    物为参展展品,并将扣单和填妥的“展品清单”(附件III)尽快提交我司现场人员。

    我们必须凭借此两样文件才能办理海关手续提取被扣展品,所需费用请参阅后附的费率表。完成被扣手提展品的报关提货手续大约需要2-3个工作日。

      G.  展品包装

    我们建议展商将货物包装成箱,以便回运时使用。为保证货物在多次运输装卸中不被损坏,请将包装箱内填满、加固并有支撑。我们不接受任何因包装箱不适合而造成损坏的索赔。请确保做到以下几点:

    所有包装箱应用螺栓,而非螺丝、钉子固定。

    U型钉只能用于一次性包装箱。

    如果包装箱没有吊点,应该具备叉车使用的叉点。

    请注意,因地面有时不平,如展商希望在垫木上展示设备,则应适当覆盖垫木以保护展出整体形象。

    为降低货物丢失、损坏及晚到的风险,请避免将货物包装得过小(建议每个包装箱的体积大于1立方米,例如:1米×1米×1米)。建议展商可将若干小纸箱合并在一个坚固的大箱中发货。

    建议参展商需另备一些包装物料(如包装纸、塑料薄膜等,通常在拆箱时已被损坏)随货物进境,以备不时之需。

      外包装必须能够防撞击并有防水措施

    由于货物在展览会运输操作期间将反复被放在户外,包括展览场地的露天仓库,因此建议包装箱应足够结实并可防雨。不建议使用不可重复装卸和不能重新包装的纸箱。

    如果货物使用已使用的包装材料再包装,将视为不具备足够的防撞击/防水作用。由此产生的后果将须展商承担。

      超重/超大货物

    如有超重超大货物,展商应提前到达展场,并负责指导货物的开箱及就位。如需单独租用吊机或铲车,包括拆卸机器之底座等,请提前将详细计划提交我司,我们将根据费率表收取相应的费用。若能提供详细的操作示意图,会更有利于安全作业。

    此类货物的外包装箱应使用螺栓代替钉子和螺丝来进行固定, 可以防止在拆包装箱时造成破损且节省操作时间(尤其是在展会闭馆期间)。 请在货物外箱上标明前后方向以确保快捷安全的将货物就位。

    H.  箱面标记

    运输标签已提供。请在每件货物外包装明显位置上最少加贴2张标签。

    特殊箱标

    如有需要,请在包装箱上的合适地方加贴如下特殊箱标:

    a 易碎标志:在所有箱面上加标。

    b、 在箱子上注明保持正确位置的标志,在箱子两面加标“THIS SIDE UP”。

    c、 如果箱子不能保存在户外,请在箱子的两面加标防雨(雨伞)标志

    d、 柜式或近似柜式的设备应注明何处可被吊起,并在合适地方加标“SLING”。

    e、 如果包装箱内有剩余空间,应注明“SPARE PARTS”标志。

    f、 为避免不平衡装卸及堆放,应在箱子外面清楚注明重心、前面、后面及起吊点等标志。

    g、 其他的标志及符号应该符合国际规定和准则。

    I.  木质、非木质包装说明

    受监管地区

    所有国家/城市(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受监管范围

    一切未经人工合成或加热、加压的木质包装材料: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和加固货物等用途。

    例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或衬木等。

    豁免范围

    -        经人工合成或加热、加压等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或纤维等。

    -        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及厚度等于或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处理及熏蒸标准

    所有入口木质包装材料必须在原出口国家、城市及地区经核准的加热处理(HT)或溴甲

    烷熏蒸(MB)程序处理;并在该木质包装材料的两侧加施「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组织」(IPPC)的专用标志(如下图所示)。该标志必须包含(IPPC)核准的记号、国家编号、生产商专用号码、及输出国或地区的政府植物检疫机构(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Organization (NPPO))所指定的处理程序标记(HT, MB)。如木质包装材料上欠缺上述IPPC标志,或有该标志但未符合中国有关当局标准,该批货物将被全部销毁或退运至来源地。

    请开具2份正本“熏蒸证明”。 其中一份正本随空运或海运提单交收货人转交中国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另一份正本须交BONDEX;并提前传真或邮件一份副本给BONDEX

    非木质包装材料

    如货物并非由木质材料包装或并非装载在木质托盘上,请开具“非木质包装材料声明”并签章。请开具2份正本“非木质包装材料声明”。其中一份正本随空运或海运提单交收货人转交中国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另一份正本须交BONDEX;并提前传真或邮件一份副本给BONDEX

    如果因木质材料未进行适当的处理,而产生的额外费用或罚款,甚至导致展品不能及时于展览会中展出,须由展商承担。

       J.  开箱,再装箱和交付展品

    凭借展商或其指定代理的书面授权,我们将代表展商完成展品清关/海关商检验货和交付等工作。展商代表需于布展及撤展期间到现场指导展品就位、拆箱、再包装操作。如因展商没有提供明确指示或未及时到达现场,而造成清关延误及/或额外费用,我司将不负任何责任。

    如果所有展品都是以暂准进口的名义申报入境,未经海关授权,任何人均不能将展品私自拆装或擅自携带出馆。如有违反,由此产生的货物被没收及/或罚款/保证金不退等,我司将不负任何责任。

    在布展及撤展期间,所有现场工作必须由我司现场人员操作。如果因展商代表擅自行动,造成的后果及/或损失,我司将不负任何责任。

  •   K.  展会期间货物存储

    如展商需要在展会期间存储货物(空箱除外),应尽快通知我司,以便作特殊安排。如需提取所保存的货物,只能在指定时间内,提取时间待通知。

    L.  展会闭幕后展品清关手续

    请最晚在展会结束前发邮件书面通知我司,展品是回运、已售、遗弃或消耗4种方式,以便我司及早安排。

    展品回运需要在完成所有海关手续后才可以进行,通常从展会闭馆后第一个工作日算起,需要至少14个工作日才可以完成海关手续。故展商如需要对其展品之回运工作有加急或优先之要求,务必提前通知我们。我们会提前另行安排。但最终是否可行将完全遵守中国海关的批复。有关加急费用,请参阅后附的费率表

  •    M.  展品在中国留购或赠送

    根据中国海关的规定,展会结束后,展品不允许留在展会现场。所有展品会被转移至监管仓库,并受海关部门的监管。

    展品在监管仓库中的操作费及仓储费用由展商或最终用户直接支付给仓库。在没有收到展商的书面委托前,我司将不会代展商支付以上所产生的费用。

    按目前规定,展品允许在监管仓库保存不多于自入境日起计六个月。期满后,此展品将被视为自动放弃给中国海关。

       N.  付款

    付款条款

    来程费用:请在货物进口清关完毕前支付,以保证货物能按时送抵展台。

    回程费用:我司将于收到全数付款后安排回运 及/或 寄出提单。

    所有费用不得因任何索赔,反索赔或补偿而减除或延期支付。

    请及时付清我司账单,并回传一份水单给我们。如未在如上期限内付清我司账单,我司有权终止服务,而不承担所产生的后果。

    O.  保险及商业条款

    展商需自行为货物全程投保。保险范围需要涵盖货物从始发地发运到目的地、展会期间、直至货物送回到发运地或者货物在当地售卖后的收货点。请将保险单的副本带到展览会备用。

    如有货物遗失或损毁,请及时通知我司,我司将转告海关处理。由于操作程序复杂,因此请注意保管您的货物,避免此类情况发生。请留意,即使展品已投保,相关税额还是难以避免的。

    本公司所有服务及操作均按照本公司的标准营业条款进行,该条款在部分情况下,豁免或限制本公司之责任。条款全文备索。

    无论在展会开始前、展会期间或展览结束后,无论全部或部分使用我司的服务,及/或 以口头、书面或行为方式所提出的额外服务要求,都表示您已清楚并接受上述各项条款。

鲁公网安备 37020202000655号